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12-21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庭侦查程序(试行)
第二十一条 控辩双方提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违反有关提问规则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对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的,质询方应当说明质询理由,审判长根据情况应当支持或者驳回;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制止。
第二十二条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发问的方式向证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也可以允许证人自由地向法庭陈述其个人感知的案件事实。
审判长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提醒。
第二十三条 证人多人的案件,应当分别询问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前,必须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讨论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执达员引导其离开法庭。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过程。
受害人不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证人证言有实质性差异的,法院可以传唤有关证人出庭质证。
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调查核实证言的实质性差异。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以询问证人。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允许证人相互质询。
第二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不再出示或者宣读庭前证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证人出庭作证时忘记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对证人进行必要提醒的;
(二)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要求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
为了查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或者唤醒证人的记忆,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在询问证人时,可以向证人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
第二十六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鉴定意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问题或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且不得超过二人。评审意见种类较多的,可相应增加人数。
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十七条 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照证人的有关规定。
多名鉴定人或者多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同一鉴定意见的,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单独询问规则的限制。
四、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出示、质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控制审判过程,组织控辩双方出示、质证证据,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问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有两个以上犯罪事实的,一般应当分别法庭调查。
第二十九条 法庭讯问、询问程序结束后,公诉人应当首先出示证据。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即可举证。公诉人提出一定的证据后,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控辩双方作证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有利于其诉讼请求的,可以在出具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也可以在出具辩护意见时直接使用相关证据。
第三十条 审判长可以对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未出庭的证据作出必要的提醒;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出示。
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疑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控辩双方未提及的婚外证据调查,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调查核实。他们依法。
第三十一条 法院应当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并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先当庭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分别出示、质证。
对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可以仅说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